自己的爱车被撞,除了索赔实际修理费外,可否向肇事方提出“贬值费”的赔偿?由于法律在这一方面没有明文的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不一。嘉善县法院两天前的一则判决,试图从法理上为车辆“贬值费”寻求一个支撑。
案情缘由 一辆买来不到半年的丰田锐志轿车被撞,车主高先生心疼之余要求肇事车辆单位赔偿其爱车的“贬值费”。11月21日,经嘉善法院调解,车主获赔14000元。 2007年春节后,高先生花了29万余元买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不料在8月29日,该车在嘉善县境内平黎公路智果村路口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尾部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货车方负全责。事发后,除了对受损轿车实际修理费用申请评估外,高先生还向价格鉴定部门申请鉴定评估其轿车的贬值费。经有关部门评估,受损轿车贬值20000元。 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货车方全额赔偿高先生轿车的实际修理费23000余元,并当场履行,但双方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0月,高先生通过二手车市场将车辆转让给了他人,对方了解到该车曾发生事故后压低了价格。事后,高先生将货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2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肇事货车所属的公司承认因事故确实造成了车辆的贬值损失,但认为数额没有这么大,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赔偿贬值损失费14000元。
判决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民法中的赔偿实际上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也就是将损害恢复到物件原有的功能、价值等,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依法给予折价赔偿、补偿等。交通肇事行为致使车辆发生严重损坏,即使通过修理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事发前的原状,而且还会影响到车辆的使用寿命等,因此车辆贬值自然在所难免。 但是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也要视不同的情况。如果事故车辆只是一般的碰擦,车辆修复后不会影响车辆的性能,则不会有明显的贬值,也就不存在贬值损失。此外,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档次高低不同也与贬值损失的大小相关。 当然,贬值损失是一种潜在的损失,也就是说贬值损失是受损修理后车辆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种贬值风险,只能在出卖车辆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若车辆不出卖仍留为自用,则无实际的贬值损失可言。本案中高先生的车已转让,产生了实际的价值降低,且贬值损失经合法的专业机构评估,其损失应予赔偿。 |